于浩、王付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2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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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2734号案件名称
于浩、王付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于浩;王付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2734号原告:于浩,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满族,职工,住承德县。被告:王付民,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原告于浩与被告王付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浩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浩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于浩负担。审判员 姜 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光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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