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浩、王付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27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2734号
  • 案件名称

    于浩、王付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于浩;王付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2734号原告:于浩,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满族,职工,住承德县。被告:王付民,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原告于浩与被告王付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浩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浩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于浩负担。审判员 姜 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光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