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晓峰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4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465号案件名称
姜晓峰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姜晓峰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465号被执行人:姜晓峰,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姜晓峰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姜晓峰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姜晓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对被执行人姜晓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核实审查并经院长批准,本院对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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