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刚申请执行黄水泉、王玉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恢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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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恢174号案件名称
朱刚申请执行黄水泉、王玉平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水泉;王玉平;朱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号XX号XX楼XX室。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生于1954年XX月XX日,汉族,住勉县XX镇XX社区XX组XX号。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60年XX月XX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黄某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7)勉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朱某某与黄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黄某某、王某某向朱某某支付所欠货款45972.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黄某某、王某某负担(以上合计47172.1元)。逾期,黄某某、王某某未履行。朱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2082.97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2015)勉执字第00246号]。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21年7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尚欠货款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将执行款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目前下落不明,其在银行、互联网等金融机构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在工商、证劵、车辆、不动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勉县XX镇XX社区调查,其在该社区属于失联人口,无房屋、无财产,且尚有二百余万债务未清偿。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至此,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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