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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寸芳、孙伟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冀0183执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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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238号
  • 案件名称

    姚寸芳、孙伟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姚寸芳;孙伟亮;张从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姚寸芳与被执行人孙伟亮、张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2021)冀0183执1238号一、案件的由来申请执行人姚寸芳与被执行人孙伟亮、张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7月7日本院立案受理。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姚寸芳,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孙伟亮,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张从立,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申请执行人姚寸芳与被执行人孙伟亮、张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183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伟亮、张从立归还原告姚寸芳借款25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元,由被告孙伟亮、张从立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伟亮、张从立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寸芳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孙伟亮从2021年9月开始,于每月25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姚寸芳不少于2000元人民币,直至晋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3民初486号判决书所判借款本金25500元、利息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73元共计26273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姚寸芳自愿放弃其他一切利息。(收款账号:62×××20,账户名称:姚寸芳,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二、申请执行人姚寸芳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张从立的债权。三、如被执行人孙伟亮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姚寸芳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综上所述,鉴于双方执行和解,故应予结案。承办人:耿利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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