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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婷、湖南易安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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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236号
  • 案件名称

    彭婷、湖南易安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彭婷;湖南易安置业有限公司;长沙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236号原告:彭婷,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湖南寻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娟,湖南寻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易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99号天济山庄办公楼101。法定代表人:刘成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波,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108号永宏万家小区一期2栋101。法定代表人:熊慧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婷诉被告湖南易安置业有限公司、长沙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彭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彭婷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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