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婷、湖南易安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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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236号案件名称
彭婷、湖南易安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彭婷;湖南易安置业有限公司;长沙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236号原告:彭婷,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湖南寻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娟,湖南寻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易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99号天济山庄办公楼101。法定代表人:刘成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波,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108号永宏万家小区一期2栋101。法定代表人:熊慧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婷诉被告湖南易安置业有限公司、长沙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彭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彭婷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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