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朝辉、渠升武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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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828号案件名称
许朝辉、渠升武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许朝辉;渠升武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828号原告:渠升武,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14232XXXX408285216。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敏,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君,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朝辉,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304214016。第三人:陕西时代酿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84763390X。法定代表人:许朝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渠升武与被告许朝辉、第三人陕西时代酿造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渠升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渠升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青素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徐泽华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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