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马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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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1064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马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张某某;王某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106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3年9月11日生,蒙古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女,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林,系辽宁声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77年10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魁,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3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王某,男,1978年2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张某某、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89元,减半收取644.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宏利人民陪审员 肖文振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铮书 记 员 张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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