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卫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4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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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4712号案件名称
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卫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朱卫平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4712号原告: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卓爱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耀,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卫平,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原告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卫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沈增法官助理 戴薇书 记 员 陈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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