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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卫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4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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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4712号
  • 案件名称

    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卫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朱卫平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4712号原告: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卓爱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耀,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卫平,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原告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卫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事特设备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沈增法官助理 戴薇书 记 员 陈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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