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本礼、陈运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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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012号案件名称
杨本礼、陈运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本礼;陈运凡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012号原告:杨本礼,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陈运凡,男,汉族,具体身份信息及家庭住址不明。原告杨本礼与被告陈运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本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2021年7月14日止共计19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8日,被告陈运凡向原告现金借款151200元,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1200元,尚欠100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陈运凡个人身份信息不明、现住住址不详,且无联系电话联络,导致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逾期仍未能提交被告陈运凡本人身份信息及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本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静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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