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本礼、陈运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0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012号
  • 案件名称

    杨本礼、陈运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本礼;陈运凡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012号原告:杨本礼,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陈运凡,男,汉族,具体身份信息及家庭住址不明。原告杨本礼与被告陈运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本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按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2021年7月14日止共计19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8日,被告陈运凡向原告现金借款151200元,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1200元,尚欠100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陈运凡个人身份信息不明、现住住址不详,且无联系电话联络,导致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逾期仍未能提交被告陈运凡本人身份信息及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本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静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