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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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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533号
  • 案件名称

    耿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耿某;张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33号原告:耿某,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柱,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妹,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耿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耿某负担。        审判员    岳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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