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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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533号案件名称
耿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耿某;张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33号原告:耿某,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柱,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妹,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耿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耿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耿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耿某负担。 审判员 岳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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