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纪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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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035号案件名称
刘纪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纪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035号 原告:刘纪余,男,1982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轶,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负3层至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负责人:龙保勇,董事长。 原告刘纪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刘纪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纪余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纪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元,由原告刘纪余负担。 审 判 员 李 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马 佳书 记 员 陈 丽 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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