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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蓬、被执行人陕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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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395号
  • 案件名称

    刘荣蓬、被执行人陕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荣蓬;被执行人陕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刘荣蓬、被执行人陕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荣蓬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陕043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24291.78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76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6066.78元,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费已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陕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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