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姜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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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106号案件名称
王红、姜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红;姜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女,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姜宏,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804民初16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判决如下:被告姜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红支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姜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姜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向被执行人姜宏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姜宏高消费。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04民初1627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龙审判员 夏 明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醒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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