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彦龙、李增利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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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411号案件名称
白彦龙、李增利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白彦龙;李增利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411号申请执行人白彦龙与被执行人李增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彦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李增利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李增利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4万元,后本院依法划拨李增利银行存款61400元,其中6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4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现本案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偿。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且申请执行费140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执恢14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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