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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尼某某、阿力木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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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710号
  • 案件名称

    艾尼某某、阿力木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伽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艾尼某某;阿力木某某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10号申请人:艾尼某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302XXXX;住址新疆阿图什市。    被保全人:阿力木某某,男,身份证号:653129XXXXXX,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现住新疆伽师县。    关于申请人艾尼某某与被保全人阿力木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阿力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阿力木某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阿力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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