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尼某某、阿力木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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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710号案件名称
艾尼某某、阿力木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艾尼某某;阿力木某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710号申请人:艾尼某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302XXXX;住址新疆阿图什市。 被保全人:阿力木某某,男,身份证号:653129XXXXXX,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现住新疆伽师县。 关于申请人艾尼某某与被保全人阿力木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阿力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阿力木某某如不及时进行保全,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阿力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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