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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诚赫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凯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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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2274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市诚赫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凯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诚赫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凯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凯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9004执2274号湖北凯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诚赫珑机械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凯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诚赫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2021)鄂96民终6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维持本院2020鄂9004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权利人湖北凯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96民终60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广州市诚赫珑机械有限公司返还湖北凯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设备款150万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广州市诚赫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入人民币1422887.29元,连同本院(2021)鄂9004执2773号执行案件中分配的案款108662.71元,合计1531550元。本院从该款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凯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发放150万元;剩余31550元作为被执行人广州市诚赫珑机械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400元予以收取。现申请执行人湖北凯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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