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民、陈熙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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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193号案件名称
刘伟民、陈熙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伟民;陈熙岳;陈国策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193号原告:刘伟民,男,1960年11月16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洞宾西街xx号。被告:陈熙岳,男,1959年3月4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窑头村xx人。被告:陈国策,男,1982年11月12日,汉族,住芮城县德心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民与被告陈熙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民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伟民负担。审 判 员 焦春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南琮琮书 记 员 冯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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