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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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899号案件名称
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323执899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3189.49元,应收执行费204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5237.49元(含执行费2048元),所扣划案款143189.49元已全部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323执8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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