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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与上海湖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30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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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302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琦与上海湖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琦;上海湖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3025号之二申请人:李琦,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曾保,上海中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华,上海中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湖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亦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1)沪0120民初13025号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案件已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湖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审判员  盛军华书记员  夏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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