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喜云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13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377号案件名称
浙江喜云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浙江喜云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优宝母婴用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377号原告:浙江喜云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魏兴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红,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优宝母婴用品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经营者:邹玉花。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浙江喜云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优宝母婴用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喜云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喜云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钱建林、黄龙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苏0213执5968号 下一篇 李琦与上海湖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3025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