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亚宏面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3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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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368号之一案件名称
西安市亚宏面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亚宏面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亚宏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海峰,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法定代表人:刘汉琴,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市亚宏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2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亚宏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524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29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23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信息,查明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轮候)。对被执行人陕西天元粮农发展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薛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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