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建林、黄龙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苏0213执5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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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苏0213执5968号案件名称
钱建林、黄龙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钱建林;黄龙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13执5968号申请执行人:钱建林,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黄龙所,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钱建林与被执行人黄龙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黄龙所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龙所名下银行存款14638.02元或查封、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迎春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顾 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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