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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建林、黄龙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苏0213执5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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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苏0213执5968号
  • 案件名称

    钱建林、黄龙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钱建林;黄龙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13执5968号申请执行人:钱建林,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黄龙所,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钱建林与被执行人黄龙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黄龙所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龙所名下银行存款14638.02元或查封、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迎春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顾 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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