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瑞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202民初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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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2民初543号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瑞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瑞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202民初543号原告: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建,男,克拉玛依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胡瑞英,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原告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瑞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利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红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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