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示范区昌隆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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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825号案件名称
云龙示范区昌隆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云龙示范区昌隆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825号原告:云龙示范区昌隆建筑器材租赁部,营业场所: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大丰社区马鞍塘组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4MA4M9643XJ。经营者:周国平,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瑛,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挈邻,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27978421C。法定代表人:李军。被告: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营业场所:株洲云龙示范区盘龙路999号碧桂园观澜10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QEFD9R。负责人:王舒。原告云龙示范区昌隆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已受理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株洲九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申请。因本案涉及株洲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株洲九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云溪湾项目,相关联案件已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谢振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盘利斌书 记 员 文 知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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