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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洪泽、王丽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津0112民初71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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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津0112民初71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董洪泽、王丽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董洪泽;王丽丽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2民初7115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原告董洪泽与被告王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12民初711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津0112民初7115号民事裁定书书落款“审判员贾玉茜”补正为“审判长贾玉茜”。审 判 长  贾玉茜审 判 员  国 艳人民陪审员  马新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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