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洪泽、王丽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津0112民初71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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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津0112民初7115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洪泽、王丽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董洪泽;王丽丽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2民初7115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原告董洪泽与被告王丽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12民初711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津0112民初7115号民事裁定书书落款“审判员贾玉茜”补正为“审判长贾玉茜”。审 判 长 贾玉茜审 判 员 国 艳人民陪审员 马新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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