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覃彦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1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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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1774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覃彦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覃彦璋;沈珊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负责人:王中魁。被执行人覃彦璋,男,汉族,1994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沈珊东,女,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覃彦璋、沈珊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02执17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武审 判 员 马宏华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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