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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超鹏、行六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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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807号
  • 案件名称

    吴超鹏、行六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吴超鹏;行六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吴超鹏,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执行人:行六民,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执行人吴超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524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行六民支付工程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行六民长期外出打工,申请执行人吴超鹏依据(2020)陕0524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在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行六民的(2021)陕0524执566号案件第一期案款10000元已执行完毕,本案即第二期案款被执行人行六民已向申请执行人吴超鹏履行了2000元后,确无能力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冻结了行六民名下9个银行账户,期限一年。另查,被执行人行六民名下有一辆陕E369L5“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吴超鹏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行六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被执行人行六民限制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工程款8000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行六民长期外出打工,履行了2000元后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林祥审判员 张占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洁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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