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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办理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5执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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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78号
  • 案件名称

    本院在办理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本院在办理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5执278号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本院在办理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妨碍诉讼行为制裁决定、民事违法制裁决定执行一案中,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5司惩3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罚款3000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0元。后被执行人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提起司法复议,经过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作出(2021)陕09司惩复7号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5司惩3号决定;二、对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罚款100000.00元,立即缴纳。2021年09月13日,本院将该案罚款100000.00元缴纳于本院涉案账户,剩余款项200000.00元退还于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账户中。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陕09司惩复7号复议决定书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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