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秀飞、苗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18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1887号案件名称
左秀飞、苗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左秀飞;苗锋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1887号申请人:左秀飞,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申请人:苗锋,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左秀飞诉被告苗锋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审理,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辽112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苗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申请人左秀飞于申请执行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职权保全冻结苗锋银行存款2025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左秀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苗锋名下的银行存款2025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中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玲、孙玲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6923号 下一篇 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祥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7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