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祥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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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772号案件名称
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祥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祥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772号原告: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法定代表人:魏有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鲁琴,女,系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鑫,男,系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胡祥焕,男,194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祥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市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自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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