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孙玲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6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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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6923号案件名称
李玲、孙玲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玲;孙玲莉;刘芳丽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6923号原告:李玲,女,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告:孙玲莉,女,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政,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芳丽,女,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飞,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孙玲莉、刘芳丽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玲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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