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庆儒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804刑初2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刑初242号
  • 案件名称

    董庆儒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董庆儒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04刑初242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庆儒,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因涉嫌盗窃罪。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萌,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刑检刑诉(2021)Z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庆儒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裴延斌、检察官助理常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庆儒及其辩护人赵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9日,同案沈某(另案处理)给了被告人董庆儒人民币100元用于加油。当天下午,被告人董庆儒在沈某的指使下送沈某来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门口实施盗窃,沈某在某某小楼下盗窃被害人祝某1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2021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董庆儒在同案沈某的指使下送沈某来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实施盗窃,沈某在该小区楼下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辆艾嘉牌电动车,盗窃得手后沈某将该电动车的电瓶放到董庆儒后备箱内,车体被沈某遗弃,该电动车电瓶被董庆儒卖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其中电瓶价值人民币150元。2021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董庆儒在同案沈某的指使下送沈某来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某某小区实施盗窃,沈某某在该小区楼下盗窃被害人郭某1的一辆蓝色吉箭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20元。被害人祝某1、李某的电动车被同案沈某卖得赃款人民币580元,被告人董庆儒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综上,被告人董庆儒盗窃电动车3次,价值合计人民币3970元,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6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祝某1、李某、郭某1的陈述;.被告人董庆儒及同案沈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庆儒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庆儒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董庆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董庆儒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董庆儒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董庆儒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又系从犯,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9日,同案沈某(另案处理)给了被告人董庆儒人民币100元用于加油。当天下午,被告人董庆儒在沈某的指使下送沈某来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门口实施盗窃,沈某在某某小区楼下盗窃被害人祝某1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2021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董庆儒在同案沈某的指使下送沈某来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实施盗窃,沈某在该小区楼下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辆艾嘉牌电动车,盗窃得手后沈某将该电动车的电瓶放到董庆儒后备箱内,车体被沈某遗弃,该电动车电瓶被董庆儒卖得赃款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其中电瓶价值人民币150元。2021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董庆儒在同案沈某的指使下送沈某来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某某小区实施盗窃,沈某某在该小区楼下盗窃被害人郭某1的一辆蓝色吉箭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20元。被害人祝某1、李某的电动车被同案沈某卖得赃款人民币580元,被告人董庆儒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综上,被告人董庆儒盗窃电动车3次,价值合计人民币3970元,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被害人傅某、李某、崔某、杨某、祝某2、郭某1、郭某2、刘某的陈述;被告人董庆儒、同案犯沈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价格评估报告书;公安交警天眼照片及盗窃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庆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严惩。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庆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庆儒的刑期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董庆儒与同案沈某某将非法所得人民币3970元,分别退赔被害人祝某1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50元、被害人郭某1人民币1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尚振武人民陪审员  郭明明人民陪审员  金炳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涵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