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王永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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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25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王永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王永梅;胡生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宋占翔,男,汉族,住志丹县。被执行人:王永梅,女,汉族,1971年3月26日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丁海军,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胡生忠,男,汉族,1981年3月18日生,住志丹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与王永梅、丁海军、胡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5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高红梅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王永梅、丁海军、胡生忠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本金220701.56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3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梅、丁海军、胡生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王永梅、丁海军、胡生忠未到庭、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250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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