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黄灿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481民初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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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民初2089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黄灿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黄灿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481民初2089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银凤,系公司职工。被告:黄灿华,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案件标的额太小,需要公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标的额太小需要公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陀扬炜书 记 员 李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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