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河山、谢玉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3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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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320号之一案件名称
谢河山、谢玉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谢河山;谢玉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河山,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谢玉兵,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谢河山与被执行人谢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9004民初263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谢玉兵偿还原告谢河山借款本金850000元,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0年10月20日前偿还300000元,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3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22年6月20日前还清;二、如果被告谢玉兵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原告谢河山有权就被告谢玉兵余欠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谢玉兵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谢河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谢玉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谢玉兵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河山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梦怡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21年9月2日11时00分至11时15分地点:仙桃市人民法院303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秦磊审判员彭彩云审判员别华霞承办人:别华霞评议申请执行人谢河山与被执行人谢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宜。记录如下:别华霞:申请执行人谢河山与被执行人谢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9004民初263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谢玉兵偿还原告谢河山借款本金850000元,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0年10月20日前偿还300000元,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300000元,余款200000元于2022年6月20日前还清;二、如果被告谢玉兵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原告谢河山有权就被告谢玉兵余欠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谢玉兵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谢河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谢玉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及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谢玉兵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河山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彭彩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秦磊: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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