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珍与雷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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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1406号案件名称
李世珍与雷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世珍;雷顺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1406号 原告:李世珍,女,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雷顺江,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原告李世珍与被告雷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世珍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珍自愿撤回对被告雷顺江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实收25元,公告费260元,由李世珍负担。 审 判 员 晏 兵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荣 人 民 陪 审 员 方孝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朱玉霞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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