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新庭、加米娜·木海等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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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692号案件名称
关新庭、加米娜·木海等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关新庭;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关新庭,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女,1952年11月18日出生,哈萨克族,务农,住新疆额敏县。 被执行人: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务农,哈萨克族,住新疆额敏县。 本院受理的关新庭与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借款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21民初2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关新庭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向申请执行人关新庭支付案款101,50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42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2021年4月1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4月19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名下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4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名下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名下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 2020新4221执1245号案中,查询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在额敏县辖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5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名下农机新42-07184于2020年5月12日已注销; 2021年4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5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在额敏县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发出限制消费令; 现因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关新庭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关新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执行人关新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加米娜·木海、哈拉特别克·沙依扎提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薇书记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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