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京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3民初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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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1735号案件名称
乾安县京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乾安县京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百耀进源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3民初1735号原告:乾安县京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闫海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于长彬。被告:四川百耀进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法定代表人:古银鹏。乾安县京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百耀进源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乾安县京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乾安县京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京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乾安县京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查 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闫依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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