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本杰、王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3民初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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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民初2312号案件名称
向本杰、王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向本杰;王飞;王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3民初2312号原告:向本杰,男,生于1972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王飞,男,生于1974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王翔,男,生于1977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向本杰与被告王飞、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同日,原告向本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杰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本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向本杰负担。审判长 曹琳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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