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帅、郭振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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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960号案件名称
赵帅、郭振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帅;郭振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960号原告:赵帅,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群众,住兴城市。被告:郭振雅,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企业工人,中共党员,住兴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41号楼A座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823725686A。法定代表人:赵冰宜,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华,男,1983年10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港区。原告赵帅与被告郭振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赵帅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赵帅负担。审判员 刘业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慧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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