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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3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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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3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强;高美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国强,男,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广东省惠州市XX。被执行人:高美艳(系周国强妻子),女,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广东省惠州市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执行人周国强、高美艳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国强、高美艳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年利率9.7201%的标准自2019年9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罚息在年利率9.7201%的基础上加收10%自2019年9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本案受理费6,010元、公告费1,000元和执行费4,505元,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6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清审 判 员  曾雪菲审 判 员  肖湘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曾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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