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至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夏春风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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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辖134号案件名称
新沂市至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夏春风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新沂市至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夏春风;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辖134号原告:新沂市至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无锡-新沂工业区黄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席方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春风,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第三人: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棋盘镇棋盘街。负责人:陈兵,该镇镇长。原告新沂市至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夏春风,第三人新沂市棋盘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新沂市至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2月3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土地出让意向书》,约定第三人将棋盘镇致富路东、山水大道北的约79.6亩土地出让给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100万元土地转让金,被告于2016年麦收后交付土地。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三人向原告退还合同价款71万元,剩余29万元原告向该院提起(2020)苏0381民初1038号民事诉讼,经该院在该案中查明以及被告自认,被告受原告委托与第三人协调退款事宜,其超出委托权限将其中14万元领取后占为己有,至今未予归还,被告的违约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不当得利14万元并赔偿损失2.8万元(损失计算方式:以14万元为本金,按年息6%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此后利息损失以14万元为本金,按年息6%自2021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夏春风系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干警夏远东的近亲属。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夏春风系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干警夏远东的近亲属。为确保裁判公正,本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宋新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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