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华成、唐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7执恢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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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7执恢40号案件名称
向华成、唐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向华成;唐洪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7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向华成,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执行人:唐洪强,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向华成与唐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新2827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华成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村(社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洪强名下养殖场院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械、电子设备,以及位于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集市贸易中心的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评估和拍卖,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已结束,均无人参与竞拍,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有33人,无法实现以物抵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债权尚余50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2827执恢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唐洪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向华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亚东审判员 达仁审判员 迪力木拉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孜克尔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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