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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登治、苏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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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777号
  • 案件名称

    张登治、苏兵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张登治;苏兵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张登治,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苏兵,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登治与被执行人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2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在(2021)川0921执776号案件中支付与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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