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洪东、崔洪伟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04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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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04号之五案件名称
常洪东、崔洪伟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常洪东;崔洪伟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0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常洪东,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崔洪伟,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执行常洪东与崔洪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崔洪伟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崔洪伟在盛京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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