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隐敖、段传才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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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746号案件名称
段隐敖、段传才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段隐敖;段传才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746号申请执行人段隐敖。法定代理人:李可心。被执行人段传才。申请执行人段隐敖与被执行人段传才抚养费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6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传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段传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传才支付案款15,000元,但被执行人段传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传才银行存款15,000元(申请执行费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焦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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