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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谭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821民初1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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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民初1990号
  • 案件名称

    岳阳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谭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岳阳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谭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821民初1990号原告:岳阳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137号岳阳移动电视3楼(柴家山社区5网格137号)。法定代表人:于海燕,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辉,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岳阳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谭伟,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岳阳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康辉公司)与被告谭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汇卓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康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原告岳阳康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谭伟返还原告岳阳康辉公司旅游团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4,8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旅游合作伙伴,原告是被告的组团社,被告是泰国地接社,双方有旅游合作确认件。原告岳阳康辉公司计划组织一批游客于2019年2月1日去泰国旅游,被告为泰国地接,负责游客的机票及在泰国当地的吃住、行程,但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国家取消出境旅游,该批游客并未前往泰国旅游。后经过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谭伟愿意返还原告岳阳康辉公司团款114,000元。从2020年3月起,被告谭伟共向原告岳阳康辉公司退回团款54,000元(包括以货抵扣的团款),尚剩60,000元未向原告岳阳康辉公司返还。2020年7月31日,被告谭伟向原告岳阳康辉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2020年10月份还清剩余欠款,但被告谭伟至今未向原告岳阳康辉公司支付任何欠款。原告岳阳康辉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欠条原件一张、汇款凭证复印件5张,拟证明原告岳阳康辉公司于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共给被告谭伟转旅游团款114,000元,但被告谭伟仅向原告岳阳康辉公司退回团款54,000元(包含货物),尚欠原告岳阳康辉公司60,000元团款未返回的事实;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谭伟承认欠原告岳阳康辉公司团款并承诺归还的事实;证据3.泰国团散确认件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证据4.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岳阳康辉公司已退还湖北星凯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旅游服务费120,000元,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已判决原告岳阳康辉公司继续退还湖北星凯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旅游服务费30,000元。被告谭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四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均符合证据的三性要件,本院依法均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对证据的认定,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1月份,原告岳阳康辉公司计划组织一批游客于2019年2月1日去泰国旅游,被告谭伟为泰国地接,负责游客的机票及在泰国当地的吃住、行程,但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国家取消出境旅游,该批游客并未前往泰国旅游。后经过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谭伟愿意返还原告岳阳康辉公司团款,截止2020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结算时,被告谭伟尚欠原告岳阳康辉公司旅游团款60,000元,被告谭伟随即向原告岳阳康辉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并在欠条中约定2020年10月份还清。自此,被告谭伟一直未向原告岳阳康辉公司支付该笔欠款。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谭伟未按约定向原告岳阳康辉公司履行返还旅游团款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岳阳康辉公司要求被告谭伟返还60,000元旅游团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岳阳康辉公司主张的自2020年3月开始计算的4,800元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资金占用期间并未约定资金占用利息,故本院对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的资金占用利息不予认定。对2020年11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岳阳康辉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标准进行计算,以4,800元为上限。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伟返还岳阳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款60,000元,并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旅游团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以4,800元为上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被告谭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汇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思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窗体底端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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