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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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457号案件名称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57号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以西、规划乙一路北吴中印象2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贾春宝,总经理。 被告:赵某,女,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雪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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