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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青云、黄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23执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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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23执794号
  • 案件名称

    华青云、黄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华青云;黄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2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华青云,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宝应县。被执行人:黄兴,男,199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宝应县。申请执行人华青云与被执行人黄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0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21年3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1年3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查询。网络查控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兴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3、2021年3月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兴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户籍、房产、车辆等信息,经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信息比对,未发现其他新的财产线索。4、2021年3月5日,通过宝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9月1日,因被执行人黄兴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4月23日,2021年8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兴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有较大变动。7、2021年7月13日,前往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黄兴的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5190元,实际到位为0元(执行费1778元,实际缴纳0元)。9、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准确下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长安审判员  严 翔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邵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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