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常英、魏玲新等魏玲侠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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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780号案件名称
马常英、魏玲新等魏玲侠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常英;魏玲新;魏玲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马常英,女,汉族,1941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魏玲新,女,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魏玲侠,女,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执行马常英与魏玲新、魏玲侠其他案由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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